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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客家商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东莞市客家商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海峡两岸的、在东莞之客属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促进东莞地区内客籍乡亲之交流。增加彼此互动,促进商贸合作,参与公益事业,发扬客家人刻苦、团结、硬颈之传统精神。

第四条本会接受东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305号虎门商业大楼15楼2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承客家人吃苦耐劳、艰苦奋斗、拼搏的精神,勇于开拓、不断进取的精神。

(二)发扬溯本思源、热爱乡土的精神和赤子之心、克勤克俭、崇尚文化、聪明好学的好传统,发扬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和孝顺父母的优良传统。

(三)加强与世界客属总会的联系,组织联谊活动,推动世界范围内客家人的的关系。

(四)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在能力范围内对公益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身体健康,有合法的居民身份证。

(四)从未遭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服务于东莞地区单位之客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身份证(或台胞证、回乡证)影本。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组织活动。

(五)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实施任何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后即可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敏感词]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名副会长交由会长决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客家文化。

(二)客家人士,能流利地讲客语。

(三)有一定的事业基础。

(四)从未受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年龄在70岁以内。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敏感词]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理事之一。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参选会长、秘书长。对外代表本会须经本会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继任会长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批准和任命理事会提名的副会长。

(六)宣布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专款专用,并将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但是,章程第二十七条的修改,在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必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生效,同时,会长也可就此条的修改否决理事会的决定。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馀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东莞市客家商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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