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客家商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東莞市客家商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海峽兩岸的、在東莞之客屬人士自願組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促進東莞地區內客籍鄉親之交流。增加彼此互動,促進商貿合作,參與公益事業,發揚客家人刻苦、團結、硬頸之傳統精神。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東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虎門大道305號虎門商業大樓15樓2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傳承客家人吃苦耐勞、艱苦奮鬥、拼搏的精神,勇於開拓、不斷進取的精神。
(二)發揚溯本思源、熱愛鄉土的精神和赤子之心、克勤克儉、崇尚文化、聰明好學的好傳統,發揚精誠團結、互相幫助和孝順父母的優良傳統。
(三)加強與世界客屬總會的聯繫 , 組織聯誼活動,推動世界範圍內客家人的的關係。
(四)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在能力範圍內對公益事業作出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自然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身體健康,有合法的居民身份證。
(四)從未遭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服務於東莞地區單位之客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和身份證(或臺胞證、回鄉證)影本。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的活動資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組織活動。
(五)未經本會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實施任何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时,應書面通知本會後即可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敏感词]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副秘书长,并提名副會長交由會長决定。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的職權
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书长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可客家文化。
(二)客家人士,能流利地講客语。
(三)有一定的事業基礎。
(四)從未受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年齡在70歲以內。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敏感词]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
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理事之一。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參選會長、秘书长。 對外代表本會須經本會的書面授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继任会长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批准和任命理事会提名的副会长。
(六)宣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
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專款專用,並將收支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但是,章程第二十七條的修改,在理
事會表決通過後,必須經會長簽字同意方可生效,同時, 會長也可就此條的修改否決理事會的決定。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
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
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東莞市客家商聯誼會
聯誼會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北栅溢豐大廈11樓H2
聯繫人:何秘書
聯繫電話:18998081089
0769-82178168
傳真:0769-8217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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